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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8〕129号)
日期:2020-12-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对象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全额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学校认为应该减免的。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程序

(一)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进行;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审核通过后于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减免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的,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二)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实施。

 

0335-8057031

0335-8074783

mec@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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