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由燕山大学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资助范围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定原因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根据学生本人经济情况变化,在任意时间段内均可以申请,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以自主申请的方式进行,家庭出现意外变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而导致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未能覆盖的贫困学生可以进行申请。
第六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5000元,二档为3000元,三档为2000元,每年在预算额度内执行,不设置比例。申请者需要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七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须满足: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出现意外变故等情况,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经济困难,影响正常生活的。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学生是否符合校内助学金资助条件以及需要资助的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助学金申请审批通过后,学校将一次性将校内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生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为发挥资助育人功效,做到不仅从物质上帮助学生,而且从精神上培育学生,从能力上锻炼学生,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并要求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或劳动,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本科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5〕5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