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展示我校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激励全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称号
校 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优秀寝室、先进班集体和特殊事迹奖。
省 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
国家级: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和学生集体。
第四条 评选名额
1.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名额如下:
(1)三好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人数占学生干部总数的8%;
(3)三好学生标兵人数占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2%;
(4)优秀毕业生占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5)特殊事迹奖不超过20项;
(6)优秀寝室占学生寝室数的20%;
(7)先进班集体占学生班级总数的8%。
2.省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名额由河北省教育厅确定,学校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和班级数为依据,将评选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3.国家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名额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条件
1.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③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④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残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2)其他条件
先进个人除了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三好学生条件
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a.积极参与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主动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
b.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c.参评学年所在集体获得院级(含)以上荣誉的主要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③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a.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b.在某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在学校、学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c.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④优秀毕业生条件
a.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b.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院级(含)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2.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集体成员应具备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2)其他条件
①优秀寝室
参评学年寝室成员考试全部及格。
②先进班集体条件
a.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级氛围;
b.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c.参评学年主要班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排名前50%;
d.参评学年班级学生考试及格率达到所在学院年级平均通过率以上。
3.特殊事迹奖条件
(1)基本条件
个人或集体成员应具备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2)其他条件
在学习、生活中勇于克服各种困难,表现出顽强毅力,自立自强,事迹突出,得到广大师生赞誉;或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等方面,有实际行动并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或在省级(含)以上重要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
第六条 省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条件
1.省级三好学生条件
(1)省级三好学生应具备校级三好学生各项条件;
(2)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15%;
(3)参评学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具备省教育厅设定的其他条件。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各项条件;
(2)参评学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参评学年所在集体获得校级(含)以上荣誉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4)具备省教育厅设定的其他条件。
3.省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各项条件;
(2)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15%;
(3)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4)具备省教育厅设定的其他条件。
4.省级先进班集体条件
(1)省级先进班集体应具备校级先进班集体各项条件;
(2)参评学年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
(3)具备省教育厅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家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省级、国家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时间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先进个人由其所在班级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且至少要有班级80%以上的赞同票方可生效。三好学生标兵、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由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名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建议名单,将推荐名额、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和主要事迹在学院院务公开栏、办公楼、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等不少于4处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省级、国家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获得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国家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将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上公开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学生评优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1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