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条 坚持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心理危机情况。
第三条 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或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科学规范教学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学校、学院、班级和学生组织采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专项教育、集体培训、素质拓展、心理沙龙、影视鉴赏等多种形式,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五条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增强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根据本科生、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等项目,帮助学生解决好健康生活、学习成才、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
第六条 发挥学生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作用。发挥班集体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校心理健康协会、各学院学生心理相关组织、学生心理委员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心理健康预警
第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心理健康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力量对心理健康预警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第八条 心理健康预警对象主要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1.突发事件:(1)遭遇性侵犯、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等应激性事件;(2)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较大影响;
2.患病现状:(1)现患有或曾患有精神障碍,但对人、对己不构成严重危害;(2)现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或慢性病,但社会功能未受到严重影响;
3.既往病史:有自我伤害未遂史或家族成员有自我伤害史、精神障碍史;
4.人格方面:(1)性格过于内向、孤僻;(2)人格有明显缺陷,如长期偏执、多疑、严重缺乏安全感、易冲动、控制欲极强等;
5.家庭方面:家庭关系紧张或经济条件较差,如亲子关系不良、父母离异、单亲、孤儿、家人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等;
6.发展方面:学业压力较大、就业或择业困难;
7.人际方面:人际关系长期失调、近期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社会支持系统不良;
8.情感方面:个人情感受挫,如失恋、长期单相思等;
9.成瘾行为:(1)长期网络成瘾,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2)酒精或违禁药物使用过量;
10.普测排查:心理普测和心理排查筛查出疑似心理危机。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普测,辅导筛查出的疑似心理危机学生。心理教师要把学生心理健康预警贯穿于课程教学、教育活动、心理普测、心理咨询等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第十条 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常态化的心理危机排查,早期发现并主动上报疑似心理危机的学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要主动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将发现的疑似心理危机学生及时向分管学团工作的院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班级心理委员要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动态,发现心理危机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汇报。
第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要树立心理健康的预警意识,提高敏感性,在日常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学生的心理危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通报。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坚持保证安全的原则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工作处与学院研究确定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学生,学院要立即将其转移到安全的环境,实施全程监控,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保证学生安全。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对学生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主要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1.近期有自我伤害意念(如表达过轻生的念头、讨论过轻生的方式、表露过自我伤害计划、突然把个人有重要价值的物品送人等)或有自我伤害行为;
2.近期有明显精神病理性表现(如妄想、幻觉、严重躁狂、持续抑郁等)或存在明显的行为紊乱以及无法解释的古怪行为;
3.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4.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且对人、对己存在危险性或危害性;
5.遭遇重大应激性事件或患有严重躯体疾病,社会功能受损,且个人主观体验极其痛苦。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要及时了解疑似心理危机学生的现实情况和心理状态,判断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指导学院开展相关工作。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要作出转介专业医疗机构的建议,并密切关注其后续诊治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心理教师的评估报告,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全程跟踪掌握疑似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状况,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辅导。对于存在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学院要与家长沟通学生的详细情况,督促家长及时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指导家长做好学生的看护管理工作。学院要全面掌握患精神障碍学生的康复情况,督促他们遵照医嘱完成治疗,要妥善安排患精神障碍学生康复后的学习生活,持续关注他们的心理动态。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不断完善心理工作队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形成以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和专职心理教师为骨干,以学生干部为基础,各级组织和人员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协同配合。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解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教师负责学生的课程教学、教育活动、心理普测、心理咨询等专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专业教师、职员和学生骨干提供心理培训,指导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活动、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负有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辅导员负责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协助学生工作处开展心理普测,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上报、建档和干预。研究生导师要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心理相关组织要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保健意识,营造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的良好氛围。心理委员要了解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与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沟通,组织同学参加校、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共同提高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