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科学评价研究生的在校表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其他表现三方面。综合测评成绩(Z)是思想品德表现分(S)、学业表现分(X)和其他表现分(Q)三部分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Z=S+X×65%+Q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院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实施综合测评,应于每学年初的前三周内完成。
第二章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包括对政治态度、法治观念、学习态度、品德修养、身心健康等五方面的评价。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以思想品德表现分(S)体现,满分35分,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30分)与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测评(5分)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依据为:
1.政治态度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顾全大局,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2.法治观念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学习态度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学习方法和严谨的求学精神;
(2)学习勤奋刻苦,恪守学术道德,遵守考试纪律。
4.品德修养
(1)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尊敬师长,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友善,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5.身心健康
(1)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具有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人际关系和谐。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X)满分100分。
第七条 学业表现测评以学习成绩体现的,为同一培养方案下的课程加权平均分,由研究生院出具。学业表现分不能以学习成绩体现的,其具体测评方法由学院制定。
第四章 其他表现测评
第八条 其他表现测评以其他表现分(Q)体现。其他表现分以加分(J)和扣分(K)体现,其计算公式为:
Q=J-K
1.加分为学生在担任干部、获得表彰、学术科研、竞赛获奖等方面的表现得分之和。
2.扣分为学生在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扣分之和。
3.加分、扣分需有书面依据。加分以学生考核结果、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为依据,扣分以处分(处理)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 担任干部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经考核后按表一加分。
表一:担任学生干部加分
说明:
①学生组织干部包括校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协会、国旗护卫队、全媒体中心、社团联合会、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学生自我教育管理委员会、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心理健康协会、宣传部校级新闻网、电视台记者团、创新协会、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级负责人;院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协会、学生自我教育管理委员会、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心理健康团体等组织的各级负责人。
②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指主席团成员,下一级负责人指部长,其他干部指成员。
③班级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干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干部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班委会干部包括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和心理委员。主要负责人指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
④学生公寓干部包括楼长、层长和寝室长。
⑤学生社团干部是指经校团委注册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主席团成员,下一级负责人指部长。
⑥各部门、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每学期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干部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⑦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⑧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分的1.2倍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第十条 获得表彰加分
学生或所在集体受到院级(含)以上表彰,分别按表二、表三加分。不同项目获得表彰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同一学年获不同等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表二 先进集体获得表彰加分
类别 |
国家(际)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校)级表彰 |
院(处)级表彰 |
主要负责人 |
5 |
2 |
1 |
0.5 |
下一级负责人 |
4 |
1.5 |
0.8 |
0.4 |
成员 |
3 |
1 |
0.5 |
0.3 |
表三 先进个人获得表彰加分
类别 |
国家(际)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校)级表彰 |
院(处)级表彰 |
综合 |
5 |
2 |
1 |
0.5 |
单项 |
2.5 |
1 |
0.5 |
0.2 |
说明:
①先进集体包括研究生会、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寝室、社会实践团队等受到的表彰。
②先进个人综合奖项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特殊事迹奖、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团支书、共青团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单项奖包括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 学术科研加分
在学术科研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按表四加分。学术科研加分含著作、论文、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专利等内容,须以燕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表四 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专利项目
说明:
①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一级(A、B)刊物以《燕山大学中文期刊目录》为准,但应包含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之中。
②表中所列比值如7:3:2均为百分数的比值,即70%:30%:20%。如一篇文章基本分是12分,那么第1、第2、第3作者依次得分为12×0.7=8.4分、12×0.3=3.6分、12×0.2=2.4分,总分大于12分。
第十二条 竞赛获奖加分
竞赛获奖加分包括文体竞赛和学科竞赛获奖加分,分别按表五、表六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而未获奖的参加者加分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决定。参加校、院级竞赛活动未获奖的参加者不予加分。
表五 文体竞赛获奖加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 (际)级竞赛 |
省(大区)级竞赛 |
校(市)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1 |
特等奖/一等奖 |
5 |
3 |
1 |
0.6 |
2-4 |
一等奖/二等奖 |
4.5 |
2.5 |
0.8 |
0.4 |
5-7 |
二等奖/三等奖 |
4 |
2 |
0.6 |
0.2 |
8-10 |
三等奖/优秀奖 |
3.5 |
1.5 |
0.4 |
0.1 |
说明:文体竞赛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表六 学科竞赛获奖加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一类 学科竞赛 |
二类 学科竞赛 |
三类 学科竞赛 |
四类 学科竞赛 |
五类 学科竞赛 |
1 |
特等奖/一等奖 |
6 |
5 |
4 |
1.5 |
1 |
2-4 |
一等奖/二等奖 |
5.5 |
4.5 |
3.5 |
1.2 |
0.8 |
5-7 |
二等奖/三等奖 |
5 |
4 |
3 |
1 |
0.6 |
8-10 |
三等奖/优秀奖 |
4.5 |
3.5 |
2.5 |
0.8 |
0.4 |
说明:
①各类学科竞赛分类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②一类、二类、三类学科竞赛获奖加分,国际与国家级按表内分值计算,省级按表内分值乘0.6计算。
③没有明确获奖等级的视为优秀奖。
第十三条 扣分项目如下,扣分累积计算。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所受处分(处理)扣分,扣分如下:
1.留校察看,扣20分;
2.记过,扣15分;
3.严重警告,扣10分;
4.警告,扣7分;
5.通报批评,扣3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测评成绩按照同年级同一培养方案排名。
第十五条 各班级或专业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由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须在班级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专业教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